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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容大溝頂太平商場草率強拆,今公布施行新文資法提供法源依據

今天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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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容大溝頂太平商場草率強拆,今公布施行新文資法提供法源依據

今天公布的文資法,第十五條明確寫著「逾50年的建物」都必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,我們超過60年的大溝頂太平商場高雄市府還堅持要拆嗎?!

尚未指定為古蹟或登錄為歷史建築者,若屬私有,基於憲法保障私有財產權,仍應循法定程序辦理指定或登錄;若屬公有,則興建完竣達五十年以上者,即可能具有指定為古蹟或登錄為歷史建築之潛力,是所有或管理機關(構)進行處分前,應由主管機關預為審查該建造物之文化資產價值,以避免該建物遭「假建設、真拆除」之不可回復狀態!

且新法第一百十條明定: 「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依本法應作為而不作為,致危害文化資產保存時,得由行政院、中央主管機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;屆期仍不作為者,得代行處理。」對於文化資產保存賦予中央主管機關限期之義務。

宜民的團隊正在協助太平商場自救會依據此一法案研擬對策中,高雄的大家長「花媽」,請來大溝頂太平商場看看吧!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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